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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君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君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胡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凯,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朱水明,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君武,男,住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君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韦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