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诉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横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公司诉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