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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晓锐与郭宁、马立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锐,郭宁,马立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233-2号原告马晓锐。委托代理人李传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宁。被告马立争。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吉宽,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负责人徐德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1611号。负责人张长生,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2014)临民初字第3233-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马立争驾驶的鲁R×××××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原告马晓锐申请对解除被告马立争驾驶的鲁R×××××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晓锐驾驶的鲁R×××××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