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玉刚与于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刚,于志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75号原告王玉刚。被告于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刚与被告于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刚撤回起诉。二、解除对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67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0000元冻结。案件诉讼费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玉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