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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美全与刘刚、吕培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罗美全,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吕培红,女,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申请执行人罗美全与被执行人刘刚、吕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刘刚、吕培红履行给付借款15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刚、吕培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刚、吕培红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罗美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波审 判 员  吴国庆代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