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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宋小可与王新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可,王新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宋小可,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29日,农民,住邓州市。被告:王新虎,男,约52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可与被告王新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可因已与被告和解,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小可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小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宋小可负担。审 判 长  胡 岳审 判 员  钱永臣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