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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学义与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义,黄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闫学义,男,生于1953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黄向东,男,生于1961年3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学义诉被告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学义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