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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黄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陈某甲。申请人陈某乙。申请人陈某丙。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陈某丁,农民,系申请人祖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温某,农民,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黄某,农民,系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母亲。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要求宣告黄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诉称,被申请人黄某,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山下村民小组60号,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母亲。被申请人黄某于2012年8月1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父亲陈某戊于2013年5月2日病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村民小组××号,身份证号码:45××××02。黄某于××××年××月××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的陈某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个小孩。2012年8月16日黄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陈某戊于2013年5月2日因病死亡(××县公安局××派出所于2013年5月20日注销了陈某戊的户口)。三个孩子由祖父母陈某丁、温某照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黄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黄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自2012年8月1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作为黄某的孩子,申请宣告黄某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某为失踪人;二、指定陈某丁、温某为失踪人黄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