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白民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铁生与刘志春、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生,刘志春,张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0400号原告刘铁生被告刘志春被告张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生与被告刘志春、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生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规范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铁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宗志强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人民陪审员 钱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翟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