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小超、郑博诉被告普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超,郑博,普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郑小超,农民。原告郑博,农民。被告普振伟,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中段。负责人常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超、郑博诉被告普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超、郑博以其尚处于治疗期,日后需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要求中止该案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郑小超、郑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中止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晓伟审 判 员 王广轩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