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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顾骏与陈莉、陈履清共有物分割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骏,陈莉,陈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472号申请执行人顾骏,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陈莉,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陈履清,男,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顾骏与陈莉、陈履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调查本案被执行人陈莉、陈履清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执行过户,并分期将全部执行款于2014年11月12日前付清,本院丁少华法官于2015年11月18日向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申请人现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申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顾骏要求被执行人陈莉、陈履清支付人民币4176.13元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俞审 判 员  顾秀贤代理审判员  朱 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