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新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09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新建,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10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新建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凌晨1时至3时许,被告人杨新建驾驶豫R××××ד福田”牌皮卡车来到谷城县城关镇、冷集镇等地,盗窃作案七起,盗窃柴油720升,物资价值人民币399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新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新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9日凌晨1时至2时30分,被告人杨新建驾驶豫R××××ד福田”牌皮卡车来到谷城县城关镇、冷集镇等地,盗窃作案七起,盗窃柴油720升,物资价值人民币3996元。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柴油720升,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其具体事实如下:1-2、2015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新建携带扳手和塑料壶等作案工具,驾驶用布蒙着车牌号的豫R×××××皮卡车从老河口市到谷城县城关镇伺机作案。行至城关镇刘家沟村二组杨某家门前,乘夜深无人之机,被告人杨新建从皮卡车内拿出塑料油壶,用扳手将杨某停放在此的鄂F××××ד神河联达”牌货车油箱底部放油口螺丝拧开后,用塑料油壶接柴油,盗窃该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50升。遂后又驾车来到同组翟某家门前,用上述方式,盗窃翟某停放在家门前的鄂F××××ד神宇”牌货车油箱内柴油约150升。3-5、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新建驾车行至谷城县冷集镇隋洲村二组204号别某1家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盗窃别某2停放在此的鄂F××××ד东风”多利卡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100升。遂后又驾车来到同组107号郑某、胡某1家门前,采取上述方式,分别盗窃郑某停放在家门前的蓝色“东风”后八轮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100升;胡某1停放在家门前的鄂C××××ד神宇”牌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50升。6-7、当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杨新建驾车来到冷集镇双阳街103号肖某家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肖某停放在此的鄂F××××ד神河联达”牌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200升。遂后,又驾车来到同街18号胡某2家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胡某2停放在此的鄂F××××ד华通”牌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100升时,被该组村民曹某和张某发现后报警。被告人杨新建发觉被人发现后,驾车往老河口市方向逃跑。公安民警接警后即驾驶警车追撵,同时请老河口市公安局予以配合。被告人杨新建逃至老河口市孟楼检查站时,见警察在该站查车,又调转车头往老河口市内逃跑,在拦马河冲卡被警察开枪击中皮卡车右后轮胎,逃至航空路原老河口市交警大队院内一建筑工地后弃车逃跑。2015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将被告人杨新建抓获。上述被盗窃柴油,经谷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鉴证0号柴油720升,价值3996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柴油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证实,2015年1月9日早晨,我发现停放在家门前的鄂F××××ד神河联达”牌货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2、证人翟某证实,2015年1月9日早晨,我发现停放在家门前的鄂F×××××的黄色“神宇”牌自卸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3、证人别某2证实,2015年1月9日上午8时许,我发现停放在隋洲村二组204号我哥哥别某1家门口的鄂F××××ד东风”多利卡货车油箱内柴油被盗。4、证人郑某证实,2015年1月10日上午,我发现停放在家门前的蓝色东风后八轮翻斗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5、证人胡某1证实,2015年1月9日上午,我发现停放在家门前的鄂C×××××蓝色“神宇”牌自卸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6、证人肖某证实,2015年1月9日早上,我发现停放在家门前的翻斗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7、证人胡某2证实,2015年1月9日早上,我发现停放在家门前的蓝色华通牌翻斗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8、证人曹某证实,2015年1月9日凌晨,我乘坐张某的轿车回冷集。行至冷集二中张某家附近,发现一辆用布蒙着车牌照的皮卡车停在人行道里,我们用车灯照着这辆车,这辆车就往老河口方向跑。我们即报警,并和警车一起追小偷,最后小偷弃车逃跑。9、证人张某的证词与证人曹某证实的内容一致。10、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宋某、左某、冷某、李某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1月9日凌晨3时许,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在孟楼检查站设卡拦截一辆白色箱式皮卡车,该皮卡车行驶至检查站入口附近时突然调头加速返回市区,我们又请求增援在拦马河路口设卡对该车进行拦截,但该车行至拦马河路口冲卡继续向北京路逃窜,途中我们开枪将该车车胎打爆后,该车逃至航空路原老河口市交警大队院内一建筑工地后,车上人员弃车逃跑。11、谷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谷价鉴证字[2015]005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0号柴油720升,价值3996元。12、谷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鄂R×××××福田牌皮卡车一辆;0号柴油1箱、塑料油壶4个、管钳1把,共发还给失主0号柴油约750升。13、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证实杨新建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14、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被告人杨新建指认被盗现场照片等,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5、被告人杨新建供述是从谷城县城关镇至冷集镇实施盗窃0号柴油,共计720升。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新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新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国艳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