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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建春,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邱庆春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