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建春,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邱庆春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贾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