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颍龙诉被告张小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颍龙,张小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张颍龙。被告:张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颍龙诉被告张小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颍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颍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另外75元退回原告张颍龙。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