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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亦强与黄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亦强,黄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黄亦强,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永忠,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意大利居民,国内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建飞、李植,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黄亦强诉被告黄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黄亦强以与被告黄永忠已在案外协调,双方系亲人,原告家长亦不同意其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永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亦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第一款、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亦强对被告黄永忠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1.5元,由原告黄亦强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凡代理审判员  黄冰晶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淑琼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