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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浩与周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周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郭浩,男,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周迎,女,汉族,长沙市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040123、040124、010122号门面。负责人向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浩与被告周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郭浩负担。审 判 员  欧阳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贺 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