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临武县计生委与石某某、邝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某某,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26号。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临武县人,居民。被申请执行人邝某某,女,汉族,临武县人,居民。关于湖南省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石某某、邝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5)临行执审字41���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捌万伍仟柒佰柒拾陆元整(8577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某、邝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行执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忠审判员 黄兴发审判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兆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