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育溪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育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70号罪犯刘育溪,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育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育溪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27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育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育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育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达标分二十点二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刘育溪在考核期间入账16806元,此次减刑仅缴交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育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刘育溪在考核期间入账较高,履行民事赔偿款不积极,对其减刑时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育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