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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占凤与叶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凤,叶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48号原告:王占凤。委托代理人:吴平。被告:叶红林,曾用名叶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凤与被告叶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占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红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凤撤回对被告叶红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王占凤承担。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