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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海波申请执行王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波,王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郭海波,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建红,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郭海波申请执行王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郭海波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建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