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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慧荣与贺纪军、郝巧秀、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刘惠荣,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贺纪军,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郝巧秀,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军,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刘惠荣与被告贺纪军、郝巧秀、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惠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纪军、郝巧秀、高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惠荣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惠荣撤回对被告贺纪军、郝巧秀、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4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水霞人民陪审员  解利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凤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