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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特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谭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118号申请人徐某某,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某某,汉族,住万州区李河。申请人徐某某要求宣告谭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谭某某,住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系申请人徐某某的妻子。申请人徐某某述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二级伤残,被鉴定为智力障碍7级,现在家修养,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一直由申请人照顾护理,并向本院提交了出院记录、智力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请求本院宣告谭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谭某某于2014年2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出院后,经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谭某某严重颅脑损伤致轻度智力障碍(IQ=54)的伤残登记为七级,现在家修养,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一直由申请人照顾护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