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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祖仙与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291-1号申请执行人蒋祖仙,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黎仕全,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蒋祖仙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黎仕全偿还蒋祖仙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