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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加丙与李在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丙,李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65号申请执行人刘加丙,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在平,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加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在平向申请人刘加丙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7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在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