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明与李大伟、广州市洁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李大伟,广州市洁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38号原告:郑明,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莲花巷2号之一。被告:李大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广州市洁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银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诉被告李大伟、广州市洁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以与被告李大伟、广州市洁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郑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旻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