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大雄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06-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薛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大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豪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美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豪杰。被执行人:潘美多。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雄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潘豪杰、潘美多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大雄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该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