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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7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郑海华与唐彩英、钱爱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华,唐彩英,钱爱华,蓝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609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华,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唐彩英,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钱爱华,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蓝兴旺,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217号公证文书,向被执行人唐彩英、钱爱华、蓝兴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彩英、钱爱华、蓝兴旺钱款人民币914,53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