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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商月华与陈智敏、陈玉华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商月华,陈智敏,陈玉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月华,女,汉族,1944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智敏,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华,女,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再审申请人商月华因与被申请人陈智敏、陈玉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商月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陈智敏、陈玉华每天半夜至凌晨洗衣服、放水制造噪音扰邻,用噪音机监测噪音值达54-68.9分贝;2.陈智敏、陈玉华诉讼前在段警组织的调解中已经承认每夜扰民,法院应对其承认的事实予以认定;3.二审判决以陈智敏、陈玉华系工薪阶层,不会扰民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二)一、二审程序违法。1.二审中仅主审法官一人主持询问,合议庭成员未出席庭审;2.一、二审未当庭播放其提交的光盘组织质证,亦未给予其阐明的机会;3.二审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下午临时通知将次日上午的庭审改期至2015年1月15日上午;4.陈智敏、陈玉华向二审提交的水费发票未经质证而被采信,事实上陈玉华一家均在其婆家吃饭,用水应比家庭正常用水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陈智敏、陈玉华提交意见称:(一)其二人没有制造噪音扰邻。商月华未提供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监测报告,而以单方采集的数据为据主张光盘上的录音达噪音标准,但不能证明光盘上的声音来源。(二)诉讼前参与调解是本着以和为贵的态度,并没有承认制造噪音扰邻。(三)一、二审法官均让商月华阐明其所提供光盘上的内容,二审亦当庭播放光盘,但该光盘没有声音。(四)其二人向二审提交的水费发票是水厂出具的,每月用水量正常。本院认为,商月华主张陈智敏、陈玉华制造噪音扰邻,影响其生活,但未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而其提供的光盘系其单方录制,对方已提出异议。经再审审查时当场播放,多数光盘未有明显噪音,即使在商月华指定的时间段有一定的声响,其亦不能证明该声音的录制时间、来源,且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另,根据一审采信的商月华与陈玉华订立的《调解记录》内容,并未记载陈玉华承认每夜制造噪音扰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二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故本案二审采用询问的方式核实案件相关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二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民事审判第一庭二审程序诉讼通知书》已告知“如调解不成,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将迳行作出判决或裁定”,询问结束时亦告知该相关事项,商月华在二审中未提出异议,现又主张合议庭成员未出席庭审,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故商月华主张二审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下午临时通知将次日上午的庭审改期至2015年1月15日上午,属程序违法,理由亦不能成立。再次,一、二审虽未体现已当庭播放光盘,但庭审中已就光盘的内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如前所述,该光盘内容无法证明商月华的主张。最后,陈智敏、陈玉华庭后提交的水费发票未组织质证,二审判决亦未作为证据分析认证,故二审判决中“根据被上诉人(陈智敏、陈玉华)家庭月用水量,以及夫妇双方都在上班的事实,可以排除被上诉人在深更半夜不睡觉,于凌晨2-3点时间去放水至天亮的事实”的表述,确有不严谨之处,但鉴于商月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智敏、陈玉华制造噪音扰邻的事实,故无法据此对本案进行再审。综上,商月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商月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秀平代理审判员  余有文代理审判员  林宝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宝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