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天明与被告蒲文龙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明,蒲文龙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胡天明,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告:蒲文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明与被告蒲文龙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中,因蒲文龙起诉胡天明、钟世成、彭先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