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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天明与被告蒲文龙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明,蒲文龙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胡天明,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告:蒲文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明与被告蒲文龙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中,因蒲文龙起诉胡天明、钟世成、彭先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