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玲与董自莉、潘家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董自莉,潘家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3397号原告张玲,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5********,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平房东楼孙沙社区。被告董自莉,居民。被告潘家兰,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玲与被告董自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司撤回对被告董自莉、潘家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玲承担。审判员 林飞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峥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