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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钰兰车船装潢有限公司、金卫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钰兰车船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催字第17号申请人:上海钰兰车船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卫华。申请人上海钰兰车船装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4548740、票面金额为440000元,出票人浙江横店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22日,到期日2015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钰兰车船装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仲文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岑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