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斌国与林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郑斌国,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明金,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斌国与被告林明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斌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斌国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八十七,由原告郑斌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