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振平、刘翠翠、王世刚、董铁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振平,刘翠翠,王世刚,董铁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神执字第01641-1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被执行人李振平,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翠翠,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世刚,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董铁牛,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0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振平、刘翠翠、王世刚、董铁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振平、刘翠翠、王世刚、董铁牛向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执行费12470元。执行中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部门查询均无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6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