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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蒲学义与吴进孝、吴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蒲学义,男,个体户,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吴进孝,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平罗县城家和春天38-2-302室。被执行人吴杨,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平罗县城家和春天38-2-402室。申请执行人蒲学义与被执行人吴进孝、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共计128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128420元;执行费1826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标的较大,导致执行困难;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蒲学义如发现被执行人吴进孝、吴杨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