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鲍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09号原告:鲍某,女,汉族。被告:关某,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