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鲍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609号原告:鲍某,女,汉族。被告:关某,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