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93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洪霞。被告:卢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霞、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前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被告婚后不久便我行我素,不务正业,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均由原告负担。近年来,被告疯狂沉迷于赌博,2012年3月31日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原告曾卖房为被告还债,以致现在毫无积蓄。但被告出狱后仍不改赌博恶习,原告对其心灰意冷,于2013年10月、2014年7月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互不相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结束近三十年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3、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被告卢某答辩称:我与前夫之前是开店的,原告经常来店里转,把我骗走,导致我与前夫离婚。之后,我就与原告住在一起,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我一直干活,原告下岗后,就在家睡觉赌博。我挣的钱都被原告输完了。我能干活的时候,原告和我的夫妻感情很好。现在我岁数大了,活也干不动了,我的小姐妹开赌场,我就去帮忙洗牌,后来被法院判刑了。离婚我是同意的,但有条件,解放三村的房屋被原告卖掉了,钱给了一个女的,我现在要求另外的公房及私房都给儿子。如果私房不给,让原告给儿子二十万元。如果达不成条件,我就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核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1985年左右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2012年3月31日,被告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8月底刑满释放。另,原被告庭审均陈述双方自2013年6、7月开始分居至今。王某曾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7月24日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卢某离婚。本院经审理,均对王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因双方就财产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且均未提交证据,故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间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原、被告虽结婚近30年,但双方因未能正确处理婚后出现的问题,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原告于2013年、2014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予离婚,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借此机会共同努力,挽救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使夫妻感情得以改善。但法院判决后,双方仍未念及双方多年的夫妻之情,未做出努力,双方未能和好。加之原、被告自2013年6月份左右开始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庭审答辩称同意离婚,仅认为财产应给双方的儿子,依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庭审关于“公房、私房”的归属意见,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无法查实,且无法律依据,本院暂不做处理,双方可依法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