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宗洪华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洪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873号罪犯宗洪华,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湖浔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洪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州市湖州监狱认为,罪犯宗洪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宗洪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宗洪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洪华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潘嘉玲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