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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满山与刘清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张满山,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现住应县城内。被执行人刘清芳,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应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清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全部工资。现因划拨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清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工资冻结,卡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星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