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薄大为与鲁强、迟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大为,鲁强,迟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439号原告薄大为,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鲁强,男,38岁,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迟爱,女,37岁,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薄大为诉被告鲁强、迟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大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