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骥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1349号罪犯刘骥,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和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刘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交该犯2014年获得监狱级表扬2次,2013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2次(折合减刑幅度八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骥已实际服刑二年九个月,余刑二年三个月。该犯刘骥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刘骥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该犯刘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利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