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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大学城管理办公室,深圳市佳苑永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城管理办公室,深圳市佳苑永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广州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月,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凤,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大学城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惠琼,主任。被告深圳市佳苑永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达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大学城管理办公室、深圳市佳苑永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为39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珏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