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新云与许秀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云,许秀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徐新云。被执行人许秀能。本院在执行徐新云申请执行许秀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其本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