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满江红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满江红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满江红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1号6层,实际经营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北军营村村委会北侧300米。法定代表人郭丽霞,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小瑞,北京市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三屯营镇至山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广生,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君英,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满江红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江红公司)与上诉人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西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5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满江红公司、迁西公司均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满江红公司、迁西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满江红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北京满江红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109元,由北京满江红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已交纳);由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9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向 玗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璐书记员崔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