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莲,胡广军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王海莲,女,汉族,兰州市四十四中教师,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暂住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小区西区。被告胡广军,男,汉族,兰州市安宁区环卫局职工,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王海莲诉胡广军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已达成和解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莲撤回对被告胡广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现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海莲承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