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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张某,超市导购员。被告潘某甲,务工。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张某与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2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潘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潘某甲又嗜酒如命,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导致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潘某甲原在湖北省云梦县邮政局沙河乡支局上班,后离职到广东打工,张某在家边打工边照顾婚生女潘某乙读书,相互缺少沟通和平交流。2014年10月1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诉讼请求被驳回。随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理睬。婚生女潘某乙正值高考期间在生活和学习上有困惑需要帮助时,潘某甲亦漠不关心,潘某乙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张某独自承担。现张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张某与潘某甲离婚;二、判令婚生女潘某乙随张某生活,双方共同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年××月××日,湖北省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共五张。拟证明张某与潘某甲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证据二,张某、潘某甲、潘某乙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及各自身份情况。证据三,湖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张某于2014年11月因夫妻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其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双方至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以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潘某甲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参加庭审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张某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潘某甲的妹妹既是同学又是好朋友,张某与潘某甲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1995年9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潘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近年来潘某甲长期在外务工,张某独自在家照顾婚生女潘某乙,夫妻间聚少离多,缺乏沟通,相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张某曾起诉请求与潘某甲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偶尔电话联系仅为婚生女的生活、教育费的负担而发生吵闹,双方矛盾加剧。现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诉至法院。另查明,婚生女潘某乙今年已完成高中学业,现虽已成年,还未独立生活,但其表示自己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完成大学学业,张某和潘某甲的婚姻他们自己负责。本院认为,张某与潘某甲依法登记的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经潘某甲的妹妹介绍相识,相互应该比较了解,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张某曾提起过离婚诉讼,要求与潘某甲离婚。当时,本院本着对双方当事人重新认识各自在家庭中的位置和应尽的责任,给予双方一定的调解和好机会,从而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均无改善夫妻关���的行动,双方互不往来而分居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潘某乙现已成年且不存在需要父母继续负担必要抚养费的法定事由,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张某未向本庭提交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当庭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永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印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