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某莲与杨某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莲,杨某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郝某莲,女,农民。被告杨某森,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莲与被告杨某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晓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