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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某莲与杨某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莲,杨某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郝某莲,女,农民。被告杨某森,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莲与被告杨某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晓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