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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光全与张作奎、张作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全,张作奎,张作发,张晓杨,张玉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848号原告曹光全,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曹小娅,女,1988年1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系原告曹光全之女。被告张作奎,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作发,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晓杨,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玉蓉,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光全与被告张作奎、张作发、张晓杨、张玉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光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光全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