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01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