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沈云秋与张卫国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沈云秋,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石台县。委托代理人:董道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国,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石台县。被告:汪宝珍,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住石台县。被告:安徽省石台县七都镇七都村前街村民小组,住所地石台县。负责人:王大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云秋与被告张卫国、汪宝珍、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七都村前街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云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国、汪宝珍、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七都村前街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云秋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云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00元,减半收取302.00元,由原告沈云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攀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