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范某某,女,满族,1972年8月12日生,住所地九台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炎 来自: